近日,我市提出进一步推进全市“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各地要按照本意见抓紧试点,至少建成1个封闭式商品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开放式小区等不同特点的试点小区。2019年,各地要以试点为样板全区域推广建设,力争完成“智能安防小区”建设任务的50%。2020年,各地要按照最新的要求和标准,完成“智能安防小区”建设任务的100%。
加强老旧“智能安防小区”改造建设
通过深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狠抓小区物业的主体责任,以围栏建设(“实体围栏”、“视频围栏”)、小区主要出入口安装人脸和车牌抓拍装置为依托,加强已建老旧开放式小区和封闭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改造升级。
加强小区周界防护装置建设。结合小区现有周界围栏和视频设备,做好缺口补漏和视频盲区补位工作,实现视频监控系统对小区出入口、主要道路、广场、公共区域的全覆盖;使用智能管理系统。构建成小区车辆、人员无障通行,外来车辆、人员闯入报警的防控网络体系;推行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封闭式小区应采用小区主要出入口安装智能门禁系统的建设方式,开放式小区应采用楼栋单元门口安装智能门禁系统的建设方式;推行安全防范技术入户。在社区、居民家中等区域,大力推广报警器、摄录一体机等家居安防设备,结合安防技术应用进行社会宣传,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新建“智能安防小区”规范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要结合社会治安形势及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的设计和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按照《江西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赣建房〔2003〕16号)标准,并参照公安机关“智能安防小区”最新建设标准建设。
房产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等部门参与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对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不得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确保安全防范用房按标准进行配套,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就安全防范用房等配套设计内容,取得并充分考虑公安部门的意见;建设部门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对新建住宅小区图审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审查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加强“智能安防小区”设施应用维护管理
要加强“智能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应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合理使用与维护,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将安全防范设施维保专项委托给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
“智能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维护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时要准备专款,确保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同时,已建成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防范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